(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幼儿园的日常活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民办海川剑鑫幼儿园
本单位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北城壕路111弄。
第三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幼儿园。
第五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者为 上海浦东剑鑫实业公司 ,开办资金20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上海浦东剑鑫实业公司 ,金额 200万元 。本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回报。
第七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接受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单位董事会由 奚剑鑫 、园长、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单位的董事会任期4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⒉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⒊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⒋有其他不适于担任董事情形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聘任和解聘园长;
⒉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
⒊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⒋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⒌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⒍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单位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单位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⒈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⒉聘任和解聘园长;
⒊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⒋制订发展规划;
⒌审核预算、决算;
⒍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单位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三)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与董事会任期同)。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四)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1名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园长、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园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园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监事由陶国华担任,并把履行职权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并可根据单位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制度。
第三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园长
第二十三条 园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园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聘任园长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教育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园长聘任期为5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 园长的任职条件:
(一)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三)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四)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五)符合国家、上海市规定的园长学历、职称等专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 园长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单位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园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园长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单位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或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职代会(或教职工会议)的职权是:监督单位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园长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园长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的;
(三)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有其他不适于担任校长情形的。
第五章 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
第三十条 应当公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园长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三十二条 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由园长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三十五条 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后发布。
第三十六条 按时参加年检和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活动。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档案,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单独设立银行帐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八条 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将经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校外投资。
第四十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有:
⑴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
⑵学费收入;
⑶社会资助;
⑷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的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浦东新区教育局和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变更名称、开办资金、业务范围、校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由幼儿园董事会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聘任园长、分立合并、变更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及学校举办者,按规定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查核准。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变更董事会成员等其他事项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浦东新区教育局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在浦东新区教育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幼儿园举办者代表、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幼儿园的结存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幼儿园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审核通过,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0日内,向浦东新区教育局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得到浦东新区教育局批准后5日内向浦东新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自浦东新区教育局发出终止文件之日起,即为办学终止。
本单位自浦东新区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法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本单位经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幼儿园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董事会及其成员签章: